江门人注意!下月起,这个区不按要求做好垃圾分类,将被罚款!
致居民的一封信
蓬江辖区居民:
为深入贯彻落实蓬江区生活垃圾分类示范片区建设,加快推进蓬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,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运输,请各有关单位和居民配合做好以下工作:
一、居民生活区(含物管小区和非物管小区)均应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点,分类收集生活垃圾,任何个人或企业不得阻挠、破坏垃圾收集设施。
二、生活垃圾分类打包,车辆密闭运输,标识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,专车专用,分类装载,不得先分后混,混装混运。
三、废弃沙发、衣柜等大件家具自行投放到指定的大件垃圾收集点。
四、物管单位或企业应按要求注册“蓬江分类”小程序进行集体单位信息登记,凭专属二维码进场录入分类情况信息。
五、听从转运站管理人员指引,服从安排,进入转运站后有序倾倒垃圾。
六、如不按上述要求做好垃圾分类工作,将拒绝其生活垃圾进入垃圾转运站。从8月1日开始,依照《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》,对垃圾分类开展专项执法行动,如有违反上述条例规定的,作以下处理:
(一)第五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责任的,责令限期改正;逾期不改正的,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(二)第五十三条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,随意倾倒、抛撒、焚烧或者堆放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(三)第五十三条将家庭装修废弃物或者废弃沙发、衣柜、床等大件家具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,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。
(四)第五十五条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、扬撒、遗漏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(五)第五十五条擅自混合收集、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,责令限期改正,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。
(六)第五十八条擅自关闭、闲置、拆除生活垃圾集中转运、处置设施的单位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限期改正,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江门市蓬江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
领导小组办公室
2020年7月27日
垃圾分类知多D
来源:蓬江区垃圾分类办、江门先锋
编辑:东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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